案情:
唐某某就读于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学幼儿园。2010年5月28日上午9:30左右唐某某在幼儿园的洗手间上厕所时,坐进了学校放置于洗手间的热豆浆桶内被豆浆烫伤,后送至合川区中医院和西南医院共住院治疗34天,被确诊为全身多处烫伤35%Ⅱ度,会阴部烫伤,产生医院费6万余元(学校已付)。在西南医院治疗期间,由于在医院护理不方便,且花费较高,便出院到村医处治疗1月,产生2000元医疗费。2010年10月,唐父到合川区司法鉴定中心对伤者的伤残等级作了鉴定,鉴定为玖级伤残,后依据该鉴定结论与多次学校协商赔偿事宜,但因学校拒绝赔偿而未达成一致意见。
在赔偿无果的情况下,唐父于2010年11月29日到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咨询。在了解情况后,经审查,符合法律援助条件。麻时红律师以法律援助形式受理案件。
办案经过:
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麻时红律师,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,并进行了尽职调查,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行了案情研究,确定办案方向。于2011年4月28日向法院起诉。在立案时考虑到委托人家庭经济困难,采取了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方式暂缓了委托人的经济压力。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下午对本案组织了开庭审理,对部分证据予以质证,在庭审中,原告方提交了鉴定申请,法院将案件转入鉴定程序。因唐父没有时间处理诉讼过程中的事宜,律师代理其完成鉴定机构的选定并且还先行垫付了鉴定费。后鉴定结论作出后,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再次组织了开庭。期间法院主持调解无果,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判决:由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学赔偿给伤者各项损失共计241696元。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,幼儿园仍不按判决确定的时间付款,一推再推,律师再次为委托人申请了强制执行。律师为兑现赔偿与学校、法院进行了积极沟通。最终委托人全额领取了赔偿款。
本案办案亮点:
一、坚持应援尽援助的原则,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,一律自动转入法律援助案件受理。
二、在提起诉讼时打了个时间差,因每年的5月1日开时适用新的计算标准,为了让受授人能多获得赔偿,选择了在4月提出诉讼。
三、由于本案的伤者续医时间可能很长,承办律师建议委托人申请作续医费鉴定,以便一次解决赔偿问题。
四、律师在诉讼时提出了超出常规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20000元(通常九级伤残精神抚慰金请求额度为5000元)。诉讼过程中,律师又有针对性的充分表达了诉求的原因,展现了造成伤害的客观情况,法院最终主张了15000元。